刑事司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1-04   浏览次数:24

为提升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水平,加强答辩工作的过程管理,提高硕士学位论文的质量,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法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刑事司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

一、答辩时间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于每年5月和11月完成,具体时间见每学期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答辩通知。

二、答辩资格

已修满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主干课程,成绩合格,并符合硕士培养方案中科研与学位论文、实践与创新环节的要求。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工作,通过学位论文开题答辩,经导师审定论文初稿,通过学校检测合格的论文,同意提交答辩。

三、答辩所需材料

1.个人培养计划表;

2.学院开题报告委员会认可签字的开题报告书;

3.成绩表;

4.符合《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

5.装订合格的硕士学位论文。

6.毕业实习相关表格。

四、答辩及相关工作流程

1.学院审查答辩所需材料并交研究生部培养办;

2.研究生部培养办审查学院上交材料,在《申请答辩名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交研究生部学位办;

3.学院通知申请者,准备完整定稿的硕士学位论文一式三份。 

4学位办通知学院,发放硕士学位申请表及硕士生学位档案袋;

6.学院进行论文评阅;

7.按照评审的修改要求修改评审合格的硕士学位论文,修改合格的论文一式五份打印装订并填写学位申请表一同送至学院;

8.学院审核材料,组织答辩,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按照要求整理材料,并按要求整理好学位申请材料送交研究生部学位办

9.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审批并给出审批意见;

10.申请者按照学院分学位委员会意见规范学位论文;

11.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并授予学位;

12.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审核硕士生离校资格(是否缴清学费、归还图书等),审查合格后方能办理离校(不合格扣押双证)。

五、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按照“导师推荐、学院确定”的原则,在答辩开始前十五天,由导师组确定委员会组成名单,报学院备案。答辩委员会由3-5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一人),设答辩主席一人,应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可以列席论文答辩会,也可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另设答辩秘书两人。

六、答辩程序

1.至少在答辩开始十天之前,答辩人必须将学位论文初稿和开题报告等材料提交至答辩秘书,由答辩秘书提交至答辩委员会成员。

2.在答辩开始三天前,答辩委员会名单、答辩人、答辩时间地点安排应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硕士生,不得参加答辩。

3. 答辩委员会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1)论文题目与开题报告是否实质上一致;

2)是否严格遵守学术规范;

3)在理论上或方法上有无创新;

4)文献是否翔实,论证是否严密,表达是否准确;

5)答辩会员会认为应予审查的其他事项。

4. 答辩秘书记录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或意见后,由下一位申请人进入该环节;待整个提问环节结束后,依次做出答辩。每位答辩人的答辩过程应不少于50分钟。

5.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填写答辩表决票;答辩秘书整理所有答辩材料。

6.答辩者需要按照答辩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在导师指导下修改论文,并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前提交经导师同意定稿的电子版论文和纸质版论文三份。并按照学位办要求上传交经导师同意定稿的电子版论文至学校图书馆。

7.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进行审议,并将审议合格者相关授位材料报送校学位办。审议后有异议的,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通知答辩者和导师,按时按照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在导师指导下修改论文并重新提交和上传电子版论文和纸质版论文。

                                             

刑事司法学院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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