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学院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1-05   浏览次数:24

为提升学院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水平,加强答辩工作的过程管理,提高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法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刑事司法学院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

一、答辩时间

博士学位论文开题答辩应于每年5月和11月完成,具体时间见每学期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答辩通知。

二、答辩资格(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答辩申请人通过刑事司法学院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方可具有答辩资格。

2.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修满学分;符合《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答辩学术科研要求》的规定;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工作,经导师审定论文初稿,同意提交答辩。

三、答辩所需材料

1.个人培养计划表;

2.学院开题报告委员会认可签字的开题报告书;

3.成绩表;

4.符合《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答辩学术科研要求》中规定的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

5.装订合格的博士学位论文。

四、答辩及相关工作流程

1.学院审查答辩材料,签署《申请答辩名单》报送至学位办;

2.学院通知申请者,准备博士学位论文一式四份:简易封面(去除作者及导师基本信息)、去除后记;

3.对参评论文匿名处理,进行双盲评阅送审;

4.学位办通知评审结果至学院,发放博士学位申请表及博士生学位档案袋;

5.按照双盲评审的修改要求修改评审合格的博士学位论文,修改合格的论文一式五份打印装订与学位申请表一同送至学院;

6.答辩,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按照要求整理材料。

7.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审批并给出审批意见;

8.申请者按照学院分学位委员会意见规范学位论文;

9.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并授予学位;

10.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审核博士生离校资格(是否缴清学费、归还图书等),审查合格后方能办理离校(不合格扣押双证)。

五、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按照“导师推荐、学院确定”的原则,在答辩开始前十五天,由导师组确定委员会组成名单,报学院备案。答辩委员会由5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专家组成(校外专家任委员一般不超过两名),设答辩主席一人。答辩委员原则上应为博士生导师。另设答辩秘书两人及答辩工作人员一人。

六、答辩程序

1.至少在答辩开始十天之前,答辩人必须将学位论文初稿和开题报告等材料提交至答辩秘书,由答辩秘书提交至答辩委员会成员。

2.在答辩开始三天前,答辩委员会名单、答辩人、答辩时间地点安排应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博士生,不得参加答辩。

3. 答辩委员会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1)论文题目与开题报告是否实质上一致;

2)是否严格遵守学术规范;

3)在理论上或方法上有无创新;

4)文献是否翔实,论证是否严密,表达是否准确;

5)答辩会员会认为应予审查的其他事项。

4. 答辩秘书记录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或意见后,由下一位申请人进入该环节;待整个提问环节结束后,依次做出答辩。每位答辩人的答辩过程应不少于50分钟。

5.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填写答辩表决票;答辩秘书整理所有答辩材料,并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进行审议,并将审议合格者相关授位材料报送校学位办。

                                             

                                               刑事司法学院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酬劳样表:/uploadfile/201501/5/1521266697.doc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2号 Copyright © 2015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