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学院学办老师热议《教育部令41号》
发布人:刘宇  发布时间:2017-05-15   浏览次数:289

   (通讯员卓张鹏5月11日上午9:00,我院学办老师在文治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专题学习会,党委副书记万里雪、学办主任黄文菊、分团委书记陆薇、2015级年级主任厚今、2014级年级主任赵轶、2016级年级主任卓张鹏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党委副书记万里雪主持。



     会议伊始,万里雪书记深入解析了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他结合具体修订条文就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修订背景、主要特点、重要意义进行了深入解读。他指出,新规定有明确的立德树人的要求,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推动建立灵活学习制度、服务学生创新创业、强化学生为本理念、促进学生自我管理、加强程序建设完善处分和申诉制度等方面。




    他还指出,新规定突出表现为5大特点,一是突出高校立德树人的根本要求;二是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制度支持;三是更加注重保护学生权益;四是促进学生自我管理;五是推进高校依法治校。因此,新规定出台对学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学生工作者更应充分注重保护学生权益,依法依规进行学生管理。

    学办主任黄文菊认为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专门设立“入学与注册”一节,增加了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核及入学后复查的内容、操作方法,从制度上和操作上减少和杜绝了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获得入学资格的可能性。

    分团委书记陆薇指出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休学创业给予了制度保障: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去创新创业,入学后也可以申请休学开展创业,我校应积极探索创新创业折算学分制度,有助于学生将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弹性学制和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为有志于早日创业的学生免去了后顾之忧

    2015级年级主任厚今提到规定中专门新增“学生申诉”一章,完善申诉制度和程序,强化了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责,增加了教育部门对学校行为的监管措施。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2014级年级主任赵轶指出规定要求完善公平的奖励制度,规定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

    2016级年级主任卓张鹏指出新修订的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大学生要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在加强学术诚信教育的同时,制度上也采取了建立诚信档案、建立惩戒机制等措施,对于失信、学术不端的行为,给予处分,甚至开除学籍或撤销学历学位证书。

最后,大家就规定出台的背景下对学校管理相关制度的修订提出了宝贵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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