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学院关于开展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工作方案
发布人:刘宇  发布时间:2018-07-25   浏览次数:1216

为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文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文件精神,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2018]6号)要求,依据学校研究生院安排,刑事司法学院现就开展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学位论文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是进行科学研究训练的重要途径,是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各位指导老师和学生应当高度重视学位论文写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危害性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学风意识、规范意思和责任意识,健全制度机制。

1.在学生入学教育环节和毕业前的毕业论文开题答辩环节,对本院全体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指导教师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及学位管理等相关专题的宣传教育工作。

2.在本学院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文件34号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和相关案例,营造打击学术不端行为的高压态势和热爱科学研究、善于科学研究的良好氛围,通过宣传、讨论会等方式组织各位老师、学生学习。

3.定期组织专家对师生开展讲座,将学术诚信与学风建设紧密结合,促使师生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加强学术自律,恪守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培养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广泛宣传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危害和典型案例,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引起老师、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二、明确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1.导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第一责任人。各指导教师应该确认自己所指导的学生没有出现代写、买卖学位论文的行为;确认本人及其指导的学生在写论文过程中没有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导师要通过自己的科研学术活动,组织从事学术研究,同时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积极指导学生做好学位论文选题及撰写,确保论文的原创性。

2.学院监督指导教师和全体申请学位论文的学生签署抵制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承诺书,并留存学院存档。

3.学院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书记担任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书记、副院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科研办公室、研究生办公室、教务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办公室等部门辅导员和工作人员,依据各自责任范围对研究生、本科生毕业生论文从选题、开题、预答辩、毕业答辩等环节进行规范控制。

4.从即日起设置学校举报电话:027-88386736、举报邮箱:xwb@zuel.edu.cn,主动接受校内师生和社会监督举报。

三、净化学术环境,严肃追责问责

对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进行专项检查,对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

1.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在读学生,由相关部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经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所有因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而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其他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学籍相关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的单位。

2.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或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者,学校相关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可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2号 Copyright © 2015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