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学院成功举办第163期文澜大讲堂——犯罪参与体系的归属
发布人:杜焰  发布时间:2019-11-18   浏览次数:10

(通讯员:彭倩李婧张水迁)2019年11月14日晚7点,第163期“文澜大讲堂”之名家讲坛在文治楼二楼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主题为“犯罪参与体系的归属”,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黄明儒应邀担任主讲,我院杨柳副教授担任主持,上百名硕、博士研究生到场聆听。

讲座伊始,杨柳副教授简要介绍了黄明儒教授卓越的学术成就,并表示热烈欢迎。紧接着黄明儒教授从司法实务案例中的问题出发引出本次讲座的主题,指出对于正犯与共犯是否需要区分问题,可分为“区分制”和“单一制”(单一正犯体系)两种体系。围绕这两种体系,黄明儒教授主张教义学已成为各部门法学的研究范式,应以教义学作为理解我国《刑法》就犯罪参与体系归属问题选择的研究方法。基于此,黄明儒教授从“立法原意”、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法条关系、立法特点、立法动态几个方面对我国犯罪参与体系不属于“区分制”的理由加以阐释。黄明儒教授谈到,我国犯罪参与立法模式与形式性单一正犯体系的典型立法更为接近,同时对形式性单一正犯体系的若干批判进行回应。最后,黄明儒教授提出“二元的形式单一正犯体系”的概念,即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成立的共通条件,刑法分则按照单个人犯罪的既遂样态对具体个案的实行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刑法分则具体化刑法总则的抽象规定,二者共同构建我国犯罪参与问题的“二元体系”。

交流阶段,黄明儒教授就组织犯中如何认定实行行为,能否将正犯拆分为主要的正犯、次要的正犯,以及按照单一正犯体制,在量刑时如何将对危害结果有加工的行为在参与程度上进行区分等问题进行耐心详细的解答,启发同学们对犯罪参与体系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至此,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此次讲座的成功举办,为同学们奉献了一场精彩的学术盛宴,使同学们不仅能够近距离感受到黄明儒教授渊博的法学知识和严谨的治学理念,而且通过思维火花的碰撞交流,引发同学们对犯罪参与理论的再思考,令人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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