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导讲坛之五:“从控制到利用:刑法数据治理的模式转换”
发布人:杜焰  发布时间:2022-12-14   浏览次数:615

  

新闻网讯(通讯员 刘令同卉)12121430分,刑事司法学院“博导讲坛”在线上成功举办,全国知名学者聚集一堂。本场讲座特邀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于改之老师担任主讲人,讲座的主题是“从控制到利用:刑法数据治理的模式转换”。讲座由我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董邦俊教授主持,本场讲座的与谈人分别是: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单勇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童德华教授、博士生导师周详教授。

讲座伊始,董邦俊教授首先对主讲人于改之教授以及各位与谈人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诚挚感谢,然后向大家简要介绍了发言、与谈的各位全国知名学者的研究情况,强调了数据治理模式的探索的前瞻性和重要性,为接下来的讲座做好铺垫。

 


接下来,于改之教授对主办方的邀请表示感谢,并简要追忆了同我校老师的同学之情和书香之浓,随后开始了本场讲座的主体内容。


 

于教授首先以问题意识为切入点,介绍了本次讲座主题的研究背景,并由此指出以往数据保护的不足和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认为现阶段我们应当关注“如何将国家的数据治理政策导向通过完善刑法立法及解释工作,促成刑法数据治理模式的有效转换”这一课题。


然后,于教授从以下四个部分详细展开讲述。在第一部分,于教授仔细分析了刑法数据治理的现行模式,认为其在罪名体系上呈现直接保护与间接保护相结合的特点、在行为类型上具有片断性和不完整性的特征;在第二部分,于教授明确指出了刑法数据控制模式的一些内在缺陷,认为其忽视了数据的公共产品属性,在社会政策上不具有可行性,且难以有效保护数据法益;在第三部分,于教授提出了自己关于刑法数据利用模式转向的设想,详细说明了数据利用模式的特征和依据,充分论证了该设想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第四部分,于教授设计了刑法数据利用模式的具体实现路径,认为在刑法总则中增设指导数据法益解释的专门条款、适当限制控制模式立法以及加强数据获取、利用行为的除罪化研究,包括非法算法服务入罪等都是可行的方法。

随后,讲座进入与谈环节。三位与谈人分别就于教授的讲座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第一位与谈人南京大学法学院单勇教授首先赞美了于教授论文写作之规范严谨,是博士生们学习的榜样,其次将于老师的学术观点进行了综合性的阐释与评价,并对于教授增设过失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等观点深表赞同,最后结合实务中的热点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第二位与谈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周详教授认为该主题研究非常重要,并围绕本场讲座的主题简要发表了一些个人想法,认为在数据利用问题上真正的滥用主体不是个人,多数情况下的数据滥用主体有权查阅数据,但是其目的或者方式有误,此种情形的处理在刑法上仍有待商榷。周教授肯定了于教授在刑法中增设相关罪名的想法,并指出这些罪名的法条定位和具体内容还可以进一步地加以完善和补充。




第三位与谈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童德华教授对本次讲座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认为于教授的学术研究很务实,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具有可行性,把个人自由置于目前的现实背景之下进行思考。同时,针对新形势下数据治理的问题,童教授从分配制度、监管制度和配合制度三个方面提出了一些个人设想。



与谈环节结束后,董邦俊教授为本场讲座做了简要总结。他认为于教授的讲座主题站位高,以国家新时代发展战略为逻辑起点,展开数据治理的研究,意义重大;对数据治理的两种模式进行了辩证思考,既指出控制型治理模式的不足,也指出了对其进行限制性运用,对于利用型治理模式进行了全面的制度设计,且宏观思维与微观对策相辅相成;讲座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既分析了数据刑事治理理论,也结合具体实践中个人信息保护、企业数据使用等疑难问题展开探讨。最后,董邦俊老师指出,本次讲座的内容具有很大的开创性,从近几年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转移到尚未研究的数据治理,具有很强的开创性,为我们未来的研究树立了典范,为大家开拓了研究思路,并再次感谢了各位教授和全国各高校的法学教师、博士、硕士研究生参与本场讲座。至此,本场讲座圆满结束。

 

                                              (审核人:董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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