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成功举办“中南大比较刑法系列讲座”第七讲——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及其判断主题讲座
发布人:杜焰  发布时间:2022-12-28   浏览次数:113

为庆祝我校刑法学科研究生招生四十周年,“中南大比较刑法系列讲座”第讲——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及其判断主题讲座于2022年11月24日晚上19点在北大法宝学堂正式开讲。本场讲座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涉外刑事法研究中心与刑事司法学院共同主办,北大法宝学堂与北京周泰研究院协办。本次讲座特邀日本京都大学法学研究科教授日本刑法学会常务理事安田拓人老师担任主讲人。

本场讲座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士生导师魏汉涛老师主持。讲座伊始,教授对到场嘉宾和与会人员表示热烈欢迎和真诚感谢,并依次介绍了本次讲座的与谈嘉宾,他们分别是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充老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赵楚文老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姚培培老师。此外,魏汉涛教授对本次讲座的主题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对本次讲座的顺利开展表示期待。

安田拓人教授以一种递进的方式完成了本次讲座。

首先是责任能力的本质问题。他指出存在AB两种解释模型,A模型以责任非难为前提,即只有被告人具备他行为可能性之时,才得以刑罚,当可能性丧失或者减弱时,得以免除或减轻刑罚。B模型否定责任非难,认为刑罚是针对犯罪人的特殊预防手段,只是针对正常人称之为刑罚,除此之外对非正常者以非刑罚手段作为犯罪处遇,两者在本质上没有区别。他认为,由于B模型无法解释心神耗弱者为何减轻刑罚这一中间存在,因此只能采取A模型。其次是精神障碍的要件。他指出,医学的疾病概念过于狭窄,并且没有科学依据,应当采取法律的疾病概念,即应当广泛地将能够影响被告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症状和精神状态理解为精神疾病,在法律的疾病概念之下,诸如反社会人格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以及偷窃癖等都属于精神障碍。但是安田教授同时指出,仅仅是在作为得以适用刑法39条“精神耗弱”这一意义上广泛地承认这种情形,为其找到减轻责任的可能性,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以此为由义无反顾地否定责任的存在,否则就是刑法的自杀行为,因为刑法本身就是以一种极大的勉强来保证规范的有效性。再次是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要件。他认为,并不是要把构成要件事实、意义以及违法性三者全部作为辨认能力的判断要素,而是将前两者作为故意的判断问题,只把违法性作为责任能力的问题,因为虽然前两者会影响他行为的可能性,但是在故意层面就可以得到妥当解决。而控制能力则是被告人即便对前两者产生一定错误认识,但是在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前提下有产生反对动机的可能性而继续实施该行为的能力。他进一步指出,日本一直采用的“综合判断”说可能存在问题,即这种判断方式往往将被告的原本人格纳入到考察范围。他主张将“原本的人格”在“残存的正常精神机能”的意义上被理解以解决问题。最后是心神耗弱的问题。他指出,应当根据犯罪的种类、精神障碍是否为自己招致、精神障碍的种类这三个要素来判断被告人需要具有多大程度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第一位与谈人王充教授首先感谢本次讲座的邀请以及安田教授的辛苦演讲随后就两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第一个是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问题他指出,安田教授选择以他行为可能性作为思考刑事责任能力的理论前提,并以此为基础展开讨论。如果对刑事责任能力的理论前提一直向前追溯,最终会达到关于人性本质问题的争论上是否具有自由意志?因此王教授认为对于这一问题我们难以通过科学实证的方法验证对错,只能归结为个人的不同信仰和选择。第二个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问题他指出,刑事责任能力判断问题就是探寻可以将价值判断进行合理检证的方法。安田教授结合日本的判例和学说提出以精神障碍的判断作为前提适用日本刑法第39条,认为作为犯罪成立条件中的辨认包括构成要件该当事实+其意义+其违法性,其中其违法性是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而其他内容是故意的能力问题,但此时应当如何理解和区分故意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关系?

第二位与谈人赵楚文老师对安田拓人教授的报告深表认同,并据此阐述了自己的感想。首先,赵老师完全赞同安田教授提出的应当按照法律上的疾病概念理解精神障碍要件的观点,并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直接采纳司法鉴定关于责任能力结论的做法,实际上违反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其次,赵老师指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背景下,结合安田老师所讲的犯罪的种类会影响控制能力阈值的高低的主张,只能通过具体判断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来判断其是否要对特定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最后,赵老师认为判断精神障碍者是否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标准与判断未成年人对于特定犯罪行为是否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标准难以同一,并结合案例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第三位与谈人姚培培老师从三个方面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第一是规范责任论的妥当性,他认为安田教授采取A模型是妥当的,并印证了在我国采取规范责任论也是正确的。第二是责任能力的判断方法,他指出在我国关于责任能力的法律判断是欠缺的,这种做法忽略了责任能力的法律意义。第三是原因自由行为,他对安田教授在原因自由行为时期待可能性的判断做了一点补充,并就此向安田教授确认一个问题。既然在期待可能性的适用上要求是行为人有责的招致相关前提事实,那么在有关心神耗弱的问题上,这个自我招致是否也要求行为人在招致的时点是有责的呢?

随后,安田教授就与谈内容进行了相关回应。

回应结束后,魏汉涛教授对本次讲座做了总结。他表示,通过安田教授的精彩演讲,相信大家对于日本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及其判断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也必然对我国相应问题有了新的启示,相信大家都受益匪浅!因此希望大家对后续讲座继续保持关注!最后,教授对本次讲座的主讲人安田拓人教授和与谈人王充教授、赵楚文教授和姚培培讲师以及两位翻译人员孙瑞博士和段宇衡博士再次表达了感谢,同时感谢了江溯教授对系列讲座的统筹指导以及北大法宝和北京周泰研究院所提供的技术和平台支持。

北大法宝平台数据统计显示,本次讲座线上听众多达5600余人期间,大家认真聆听,热情讨论,在场老师及听众均表示意犹未尽。本场讲座主题突出、观点凌厉,讨论充分,对日本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及判断进行了详细的梳理研究并就我国相应问题进行了有益的启示和探讨。本次讲座一如既往地秉持了弘扬学术精神、促进学术交流,激发刑法学习兴趣、开拓刑法研究视野的初心中南大比较刑法系列讲座正持续跟进中,期待未来继续给大家带来更精彩的学术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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