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12-11   浏览次数:173
 
20091210日院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1条 为规范科研管理,加大科研投入,营造和谐的科研氛围,促进科研活动的可持续发展,形成科研与教学的良性互动关系,进一步调动全院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实现创建全国一流刑事司法学院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2根据学校《科研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校、院两级科研激励体制的基本要求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中南大科字[2009]1号)的规定,并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册在岗的全体教职人员。
          第3条 本办法所激励的科研范围为:(1)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译文;(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3)获国家级、省部级、准省部级奖励的科研成果;(4)国家级课题、省部级课题和一般课题。以上成果、获奖、课题的署名单位均应为我校。教材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由学院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奖励方法。
          第4条 为鼓励教师积极参加科研成果的评奖活动,学院统一负担省部级以上(含副省部级)科研奖项的评审费,并对获奖的科研成果予以奖励。
 第5条  学院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申报费,由学院统一承担。申报费用包括评审费、手续费、表格打印费、邮寄费等。
          第6条 学院对教职工科研成果、科研获奖的奖励标准,按学校核发其津贴的1:1执行。本办法另有特别规定的,再依本办法所定标准予以奖励。
          第7条  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所列期刊以外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字数在1500字以上不足6000字的,我院给予每篇100元的奖励;字数在6000字以上的,每篇奖励200元。
         第8条   对于以我校名义申报的课题获得正式立项的,学院对项目主持人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1)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按立项经费的1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2)国家社科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按立项经费的1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具有科研经费的省部级项目,按立项经费的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0.8万元。
        (4)其他一般项目(包括国际合作科学研究项目、横向项目、中国法学会项目、检察院系统项目、法院系统项目等),按立项经费的3%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0.5万元。
     第9条 因结项不合格或其他原因被撤销项目者,学院有权追回学院给予该项目主持人的项目奖励经费,并在学院予以通报批评。
       第10条  教职工申请院级科研奖励者,应如实填写有关报表,并提供原件或有关证明。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11条 院科研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12条 本办法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13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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