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1日校务会议通过
一、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办法》第九条修改为:“博士研究生未能按期毕业的,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如遇有重大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情况的,由博士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导师组和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但在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二、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办法》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在学术科研方面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在CSSCI来源刊物及以上级别刊物、或国外专业学术刊物和学校认定的学术期刊(由各学院在制定培养方案时认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不含增刊、专刊,下同)上发表不少于3篇本学科专业学术论文,其中在学校认定的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至多1篇。本人须为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若导师为第一作者时,其可为第二作者。
在CSSCI来源刊物以外发表的学术论文,如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者被《新华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的,可视为在CSSCI来源刊物发表1篇论文。
2.公开独立出版本学科专业1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的,1部可折算为在CSSCI来源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
3. 以主持人身份获得省部级纵向科研课题的,1项可折算为在CSSCI来源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主持人身份获得国家级科研课题的,1项可折算为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折算为在CSSCI来源刊物发表论文2篇。
上述学术科研成果(含课题)均须是在学期间(入学注册日——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截止日)取得,且均须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三、本修正案适用于2010年以后入学的博士生。
附本通知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