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学院监考规则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9-27   浏览次数:204

考试是检测教学效果的一种重要手段,严格的考试纪律、优良的考试风气、真实的考试成绩共同组成的考试环境,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而能否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关键在于监考,监考是每一位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为了抓好考试环节,加强对监考工作的管理,特制订监考规则如下,请全院教职工遵照执行:

一、全院每一位教职工都有监考的义务,每学期都必须接受一定的监考任务。每学期教授最少监考三场,副教授最少监考四场,讲师以下最少监考五场,其他行政人员最少监考四场,院领导、系主任(正职)、学员大队年级办主任及组织员负责巡视任务,不安排监考。凡在一个学期(无论任何原因)末完成监考任务的人员,将转移至下一学期一同完成;凡拒不接受监考任务的教师,学院将考虑减少或不安排其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

二、全体教职工都必须无条件接受监考任务,且监考任务一经下达,不得随意要求变更,更不能私下找人顶替。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监考的,需提前一天请示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教学秘书安排其他人监考。

三、主监考人员需提前二十分钟到教学管理办公室领取试卷,监考人员提前十分钟到达考场;

四、监考人员到场后应做好如下工作:

1、在黑板上书写:携带通讯工具考试,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代考、委托他人代考,开除学籍;

2、要求学生将携带的书籍资料、笔记本和通讯工具,在考前存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地点;将各自座位周围的杂物清理干净;检查桌面有无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3、考试开始前5分钟,监考人员提示重点考场规则,表明监考人员的态度,并逐一核对考生的身份证件,没有证件考生的一律请出考场或上报巡视人员处理;

4、考前5分钟发放试卷。

    5、考试中如发现学生夹带的文字内容与考试内容雷同、存在泄题可能时,监考人员有义务向学院领导汇报,学院将组织专班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在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应尽量分散巡视,不要同时座下,不断巡视考场,对考场出现的违纪行为,监考人员应及时处理并向巡视人员反映。

五、教师违犯监考纪律的行为

    1、监考迟到;

    2、监考时无故离开考场;

    3、监考时接打电话、阅读书报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4、发现考生作弊不制止、不报告,或隐瞒、包庇或协助学生违纪;

    5、监考过程中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导致考场秩序混乱,学生舞弊现象严重或考试成绩严重失实;

    6、遗失考生答卷或其他重要考试材料;

    7、其他违犯考试监考纪律的现象。

    六、教师监考违纪应承担的责任和所受处分: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监考教师需作出深刻的检讨,并接受院内点名批评,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对于情节严重,构成教学事故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将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刑事司法学院

00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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