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负责人任职条件
专业负责人原则上由在本专业教学和学术上有一定造诣,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研室主任或系(副)主任担任,也可由具有同等能力、承担本专业主干课程教学任务、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专业负责人由专业所在系提出人选,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
二、专业建设负责人的主要工作职责
1、落实专业设置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本专业社会需求调研、社会同类专业的建设和发展情况调研,学院设置本专业的可行性分析,负责编写专业设置的可行性报告,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负责组织制定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包括制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毕业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培养模式、教学计划和专业建设规划等。组织校内外专家参与确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论证。
3、依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出本专业教学大纲编写的原则意见,组织本专业教学大纲的编写和初审工作,并负责组织专家对教学大纲的审定工作。要求有会议记录和修改意见。
4、负责对本专业学生进行专业教育,加强与本专业学生和任课教师的沟通,了解和跟踪本专业教学实施过程,发现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解决。每学期要组织召开本专业学生座谈会,并写出总结分析报告。
5、制定本专业的教学计划、技能训练方案、教研活动安排及各项考核办法;对本专业任课教师的教学、教研、技能训练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给予具体评价。
6、召集相关教师共同商讨本专业的教学、技训及教研等工作;提出聘请有关专业课教师的建议。
7、负责本专业实践环节的指导工作,提出本专业对实践教学的要求,负责联系本专业校内外实习的有关事宜,对实习业务内容提出具体意见。
8、制定专业教学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对各专业的教学、教研、技训、教学质量等进行综合考评。
7、通过调研、参加学术会议等形式,跟踪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掌握本专业在教学改革、就业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8、根据教学实施情况和本专业发展动态,对本专业教学计划提出修改建议,包括课程的调整、课程内容的变化等,并提出书面意见。
9、负责对本专业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工作,要求在本专业有毕业生后每年进行一次。调查的学生覆盖面占本专业毕业生人数80%以上。在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后,向学院提出本专业的建设与改革建议。
10、积极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提出具体方案,并协同学院和专业所在系组织实施。
11、积极创造条件申报国家级特色专业、省级品牌专业和校级品牌、特色专业,积极开展本专业各业务课程的国家级、省级和校级精品课程的建设和申报工作。
刑事司法学院
二00九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