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第30期“学术午餐会”圆满落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6-17   浏览次数:151

    学术午餐会,思想来聚汇。6月16日中午11时40分,以“公民拍摄权利与行政秩序之衡平”为主题的社会热点聚焦系列之三学术交流午餐会于文治楼二楼正式举行。本次午餐会系总第30期,邀请到法学院副教授秦小建为主讲人,就公民的拍照行为进行讨论。主持人为张正宇老师,我院胡向阳教授、夏勇教授、苏彩霞教授、童德华教授、王良顺教授、周详教授、郭泽强教授、王安异教授,周凌副教授等以及法学院黎江虹教授、戚建刚教授、李栋教授等师生汇聚一堂展开本次学术思想交流活动。学术午餐会分为三个环节,分别是主讲人主题演讲、自由讨论、特约专家点评。

我院第30期“学术午餐会”圆满落幕

主题演讲中,秦副教授由一系列问题进行引导,发问“若偷拍在座各位老师萌萌的饭态是否可行”、“旁观者摄录私人间的纠纷现场是否可行”、“房东偷拍租户是否可行”,引发在座师生的思考,进而又发问涉及与行政秩序相关的问题:“公民拍摄政府执法现场是否可行”、“公民能否拍摄庭审过程”、“公民能否拍摄国家机构的会议”等,引出其观点:拍摄并非公民监督权的延伸,仅仅是一个行为,且带有“监督”目的的行为。

紧接着,秦副教授指出,公法领域的拍照行为与私法中可能产生的冲突一样,涉及到与另外一种价值——公权力秩序发生冲突。并进一步阐述,要解决这一冲突需要进行利益衡量;而后,主讲人对公法领域利益衡量的概括标准进行分析:首先,在政府执法行为等外部公权力行为中,一般不能禁止公民拍摄;其次,在内部公权力行为中,公民无法行使类似于拍照的直接监督,也不能任意地干预科层制的内部运作;第三,利益衡量必须是由中立第三方作出,在公法中一般由立法规定,并由监督机关监督实施。其后进入主讲人讲演的第三部分,谈及立法(政策)对利益衡量结果的确定化时指出:作为执法者,依据立法或政策确定的规则采取行为,无可厚非,而公民一方亦不能以所谓“恶”法标准而拒绝遵守。在第四部分内容里,秦教授则对实践中的回应进行梳理;最后,主讲人列举出其根据上述分析所得几点关于公民拍摄行为与行政秩序的结论。

我院第30期“学术午餐会”圆满落幕

随后,进入了问答环节。在座老师学生对拍摄权的分类具体对待问题、对题目中公权力秩序的定义阐述、拍摄行为的监督与其他行为的信息公开监督的延伸比较思考、以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视角分别对公民的拍摄定性解释等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热烈讨论,引发了听众们的进一步思索。

我院第30期“学术午餐会”圆满落幕

最后,由我院夏勇教授对本次交流活动进行总结点评。夏教授指出,秦副教授以一系列生动形象的问题导入本次主题演讲,发人深省;首先对秦副教授偏向将拍照认定为一种行为,实际上有待商榷,拍照行为显然也涉及利益的考量甚至相持因而可放之法律进行评价,事实上可以判断其为一种权利,且是一种多样性的综合性权利,如对拍照可进行监督权、艺术创作权等定位;同时权利也是应受到合理的限制的。其次,夏教授谈到关于公民能否拍照部分的讨论,提出应当看拍摄的对象及内容、场合等,应当区分公权力活动与私权利活动各场合进行综合评判。

活动进入尾声,我院张正宇老师发表简明扼要的结束词后,本次学术午餐会活动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通讯员 郭泽强  袁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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