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第31期“学术午餐会”圆满落幕
发布人:杜焰  发布时间:2016-11-28   浏览次数:596

新闻网讯(学生记者张艺丁驿然)学术午餐会,思想来聚汇。11月24日中午11时40分,以“作为体系外出罪机制的但书规定”为主题的学术交流午餐会于文治楼二楼正式举行。本次午餐会系总第31期,由来自刑事司法学院的王复春老师担任主讲人,张正宇老师主持,我院夏勇老师、王安异老师、周凌老师、杨柳老师、李波老师、曾大庆老师等以及法学院的韩桂君老师等师生汇聚一堂展开本次学术思想交流活动。学术午餐会分为三个环节,分别是主讲人主题演讲、自由讨论、特约专家点评。

  

主题演讲中,王复春老师对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但书规定应作为体系外的出罪机制这一观点。首先,王老师针对但书规定,导出文义逻辑在于“A属于B,但是,德尔塔A不属于B”,在对逻辑进行梳理之后,又可以将其分为注意规定与排除关系,后者在逻辑上是自洽的,所以只能是立法者安排将其排除。于是推出立法者的目的,涉及立法者的司法关怀与司法者的行刑关怀。接下来,他又从认识论的认定,对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及客观处罚条件几方面的分析,提出三阶层“消化”不了但书出罪;从犯罪构成及其要件和排除社会危害性事由上分析得出四要件理论可能“虚置”了但书出罪的观点。紧接着,王老师又对这一问题分析提出了犯罪化的逻辑追问,认为但书出罪的根据是刑法谦抑思想和处罚必要性原理,行为虽然满足了犯罪论体系内部的犯罪成立要件,但由于例外的、个案的判断,如果法官认为行为不值得科处刑罚,则不认为是犯罪。最后,王老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刑事出罪包括刑法体系内的出罪和刑法体系外的出罪,二者在适用模式和法后果上存在显然不同。但书与罪量的立法根据同源,都来自犯罪化的节制思想,但二者属于“一因多果”,而非“前因后果”。但书出罪,不意味着整体法秩序的暗哑,其他法“伺机而动”,应该打消不必要的顾虑。

  

随后,进入了问答环节,一场思想上的互动将演讲推向深入。在座老师学生就如何处理好实然与应然的冲突,体系化外面是否可以有其它一些影响因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是否是“一体两面”及体系外出罪是否会撕裂刑法体系与刑事政策的关系等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热烈讨论与交流,引发了听众们的进一步思考。

最后,进入专家点评环节,我院夏勇教授对本次交流活动进行了总结点评。首先,夏教授对王复春老师的演讲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与鼓励。接下来,夏教授又就王复春老师的演讲分享了自己的心得:1、德国采取一体化的犯罪概念,体系外的出罪机制在德国具有可行性,但在中国法治建设的现阶段,立法为同样性质的行为设置了一个界限,法治的精神能否突破该界限值得商榷;2、提出继续研究可能涉及的问题,如刑法13条内部涉及的关系问题、但书是对立法的交代还是留给司法在立法之外考虑出罪的问题、总则与分则的关系问题、刑法的抗辩事由与但书的关系问题都是值得进一步研究与探讨的。最后,夏教授也表达了自己对更多青年才俊参与到学术午餐交流活动的期待。

活动进入尾声,张正宇老师发表简明扼要的结束词,提出,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治建设面临着艰巨而重大的任务,需要每个法律人的积极参与并对在场学生提出了期冀,本次学术午餐会活动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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