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生态保护的法治任务”学术研讨会在武汉举行
发布人:刘宇  发布时间:2017-12-18   浏览次数:374


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明海英)12月16日,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新时代生态文明的法治理念与方法学术研讨会在该校举行。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齐文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发展规划部部长高利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柏峰等先后在开幕式上致辞。开幕式由中南财经政法刑事司法学院党委书记李宏主持。

 


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民族大学、天津师范大学、重庆大学、武汉大学等单位的学者与会,围绕环境法的学科定位问题、环境犯罪的指导案例与司法实践、环境法的基础理论、环境刑法的法益保护、环境刑法的立法问题、环境刑法的司法问题、环境治理中的“两法”衔接问题、环保督察与渎职犯罪等相关议题展开深入研讨。

着眼人类长远利益的立法

    2015年末,一则大学生“掏鸟窝”获刑十年半的新闻点燃了各大媒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赵星介绍,在央视为此案专门制作的一期节目中,主持人谈到本案的“三个不知道”引人深思:被告人不知道会有如此严重的法律责任;公众也不知道此类案件的性质与后果;司法机关不知道判决会引起如此大的社会反响。他表示,该案件凸显了法定犯时代犯罪治理的困窘之境:一方面,民众渴望生活安全与社会安宁,希望国家加大对犯罪的治理,但由于法定犯大量涌入刑法典,民众认知却并没有随之更新,导致民众极大低估了许多罪名的法益侵害性,时常对犯罪治理工作提出强烈质疑,使得司法者无所适从。

“在法定犯时代,单纯对法条进行内部逻辑解释是难以实现充分的社会认可的,对法条背后的实质依据进行剖析,对法定犯时代环境犯罪治理的困境给出应对建议才是更加有意义的。”赵星表示,在国家财力、人力和司法资源均有限的前提之下,刑事法律只可能集中处理和应对那些对于民众的根本利益和基础福祉造成威胁的犯罪,而不是企图去应对一切矛盾和问题。自然环境对人类的重要性无需赘言,生物多样性则为人类存续提供了系统的生态支撑,同时还具有科研、医疗、审美甚至宗教价值。有鉴于此,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法定刑是科学合理的,更是一种着眼人类长远利益的立法。

  修正的人类中心主义或成为应然选择

  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党和国家最为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近年来,大气污染(雾霾)、土壤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等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社会的突出问题,致使环境犯罪治理与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头等大事,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将生态文明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也被放在更加突出位置。

  来自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青年学者李梁介绍,环境问题是20世纪中期以来人类共同面临的社会问题之一,集中表现为两类环境犯罪,即污染环境的犯罪和破坏生态的犯罪,特别是前者对人类带来了直接而深远的危害。但是,在环境犯罪的初期,各国依然依照传统的刑法理念来设置环境犯罪的罪状。首先,在立法上依然坚持刑法谦抑主义,只把仅通过环境行政法难以制裁的侵害或破坏环境的行为规定为刑法上的犯罪。其次,在罪状设置上把实害结果作为环境犯罪的成立要件,不存在危险犯。最后,在因果关系上依然坚持传统的合法则的因果关系,没有引入疫学的因果关系或推定的因果关系。总之,在环境犯罪的初期,各国刑法大都以传统的刑法原理来治理环境犯罪,可将这种治理理念统称为“事后治理”。

  广西梧州学院青年学者陈梅表示,最终,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或者称为修正的人类中心主义会成为应然的选择。这意味着,一方面人类保护环境,并非仅仅只是为了在极端意义上保护环境的原始状态,而是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存条件,但另一方面也必须承认环境法益具有超越传统法益的特殊性,其所要保护的不仅仅是眼下当代人的利益,也包括了下一代人的利益;不仅仅是传统的直接的人类利益,如生命、健康、财产等,也包括了蕴含在环境法益中人类的抽象利益。环境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传统法益与环境法益的结合,在行政从属性之外,更新了的环境伦理价值为环境刑法独立性奠定了基础。

 

(图为会场全景)

(图为与会代表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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