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举办学术校庆“名家讲坛”——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没收新制
发布人:杜焰  发布时间:2018-04-28   浏览次数:434

(学生记者颜美宁扶亚楠)20184月26日上午9时,我院在文治楼二楼会议室开展了学术校庆“名家讲坛”系列报告会,此次报告会我院特邀台北大学曾淑瑜教授,为我院学子带来了题为“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没收新制”的讲座。本次讲座由我院副院长童德华教授主持刘代华老师出席,硕博研究生到场聆听。

首先,童德华教授简要介绍了曾淑瑜教授卓越的学术成就,并希望同学们谦虚学习、多多请教。紧接着,曾淑瑜教授从六个方面为我们详细讲解了“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没收新制”。曾教授指出,台湾的刑法理论已经紧随德国、日本发展多年,解决实践问题是关键。针对没收性质变革之问题,曾教授从刑罚说、保安处分说、独立刑事制裁手段说、二元说,并结合台湾地区的法律修改,重点强调法院可以单方面宣告没收通过陈水扁案、拉法叶舰案讲解了不能因为刑法的缺漏而让犯罪分子从中获益的观点围绕台湾地区证券法、银行法等法律规定特别人、特别事的刑事责任介绍了一般没收、职权没收问题。

随后,针对没收犯罪所得涉及的审查程序问题,曾教授分别从客体审查、对象审查、范围审查以及是否应该将犯罪所得发还给被害人四个方面讲解在分析是否应该将犯罪所得发还给被害人的问题,曾教授提到理论与实务不同的观点,实践难以穷尽案件的被害人,对此,德国还专门修改法律明确禁止通过民事法律请求发还财产。

最后,针对没收制度中比较麻烦的第三人问题,曾教授从第三人没收之裁量基准和应保障第三人参与诉讼之权利两点展开指出,在台湾地区,主要由检察官通知第三人参与诉讼享有一定的知情权。

淑瑜教授明快清晰的言语、生动而形象的案例,让在座的学子既了解到台湾地区没收制度的新变化,也掌握了德国、日本没收法律的常识性规定。在讨论环节,童德华教授还就绝对义务没收和相对义务没收问题与曾教授进行了理论与实践的探讨。同学们纷纷表示,通过曾教授的讲解,让大家更直观地、深入地学习台湾刑法,开拓了大家的视野。讲座在大家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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