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人:匡华  发布时间:2018-07-06   浏览次数:10

中南大教字[2017]16

2017628日校务会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主席令第4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考核课程与考核资格

   第二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一般为考试课程,通识选修课一般为考查课程。

  一学期内结束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专业实训、教学实习等教学实践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

  第三条学生参加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学分。

  第四条课程考核前,各任课教师须严格审查学生的考核资格,并将学生有无考核资格的情况在考核前一周随堂公布。学生如有异议,可在两天内向任课教师及其所在学院申请复议。教师和有关学院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三天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部审核后作出决定。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旷课时数达该课程计划时数的四分之一以上;

  (二)请假缺课时数达该课程计划时数三分之一以上;

  (三)缺交平时作业三分之一以上。

  第六条 学生未经选课程序修读的课程,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者不记载其考核成绩。

  第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的,须在考核前向所在学院及教务部提出缓考申请,并办理缓考手续后方可参加缓考。缓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第3—4周进行,由教务部统一组织和安排。学生未参加缓考考试的,学校不再单独为其安排考试,学生应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缓考手续: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须有校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二)因心理疾病不能参加考核的(须有校心理咨询中心出具的诊断证明);

(三)该课程的考核时间与其它课程的考核时间相冲突的;

(四)因代表学校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比赛与考试时间冲突的(需有校内相关部门、辅导员签字盖章与活动证明);

(五)与校外重大考试冲突的(包括公务员笔面试、职业资格考试、雅思托福等,需要出具准考证);

(六)其他经学校认定无法参加课程考核的。

  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缓考申请未予批准而不参加考核的,以旷考论处,其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章考核形式与要求

  第九条 根据课程的特点和要求,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撰写论文(设计)、撰写调研报告等方式进行。每门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一般由任课教师提出方案,教研室签署意见,经所在学院审批后交教务部备案。

  第十条 学期中结束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考试一般安排在授课结束后的一周内进行。通识选修课课程的考查在课程授课结束时随堂进行。

  第十一条 学期末结束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考试在每学期最后两个教学周进行,具体考试日程由教务部根据各专业教学执行计划统一安排。考试工作由教务部和有关学院共同组织。

  第十二条 课程的考核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考核时间的,由教研室提出,经学院审批,报教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 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实践环节可采取书面评阅、口头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核;专业实训、教学实习成绩根据学生的实训、实习表现,实训、实习报告,实习单位鉴定等进行考核。

第三章命题与制卷

  第十四条 考试命题工作一般由各教研室负责。教研室组成命题小组统一命题、拟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建有试题库的课程,则由有关学院协同教务部随机配题。所有考核的课程都必须配备A、B两套试题及参考答案。同一课程号同一学期只能用同一套A、B试题。必要时,教务部可安排校内外相关教师单独命题。

  第十五条各门课程的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题量适中,难易程度合理。

  第十六条 口试应采取先拟题后配题签的方式,题签总数应多于考生人数,且不应重复。

  第十七条 凡教学时数相同并使用同一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课程,均应统一命题,在同一时间内进行考核。主讲教师有创新意义的考试方法除外。

  第十八条 试题(含口试题签)必须在学校规定的命题时间内完成,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试卷付印单》,经教研室主任或系主任、主管教学的院长审核签字后,交教务部(指定单位)统一印制。

第四章监考管理

  第十九条 监考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在职教师应根据教务部和学院监考安排,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学校以此作为教师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所有课程考试实行主讲教师监考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试由教务部根据参加考试人数等具体情况下达监考任务至各学院,各学院据此在考试前两周确定监考人员。监考人员一旦确定,不得擅自调换。有特殊原因需调换的,由所在学院批准同意后,报教务部备查。

监考人员应是有监考资格的校内人员。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监考规则》,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持考场秩序,及时处理考试违纪舞弊行为。

  第二十三条 考试期间,由学校和学院分别组织巡视小组对考场进行巡视与评估。

第五章成绩评定、平时成绩与成绩登录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其构成比例、考核方法由学院和任课教师决定,同时,任课教师应在开课第一周告知本课堂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平时成绩是课程考核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依据学生的课堂表现、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验与操作、考勤等因素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在确定学生平时成绩时,应根据课程特点选定若干个因素进行评定,根据各因素重要性确定合适的权重。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好学生平时成绩各评定因素的原始记录,并客观真实的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学生平时成绩按百分制记载,并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生课程学习平时成绩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在期末考试前一周随堂公布学生的平时成绩。学生如对平时成绩有异议,可向任课教师询问,教师应给予当面解释。同时,学生也可在三天内向任课教师所在学院申请复议。学院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三天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任课教师和学生。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每学期在网上登录完学生成绩后,应把学生平时成绩登记表与学生期末考试成绩登记表一并交所在学院,由学院进行存档。

第二十九条 由多名教师担任同一门课程的考试,学院应组织集体阅卷;其他课程由各学院组织有关教师阅卷。不得将试卷带回家评阅或擅自请人代阅。

  第三十条 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总评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

  学生缓考、免修、重考课程的成绩,按卷面考试成绩记载。

  在成绩分析中,课程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及时评阅试卷,并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通过网上成绩登录系统登录学生成绩。

  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由各学院负责录入。军事训练、专业实训、学年论文、教学实习等成绩应及时录入,毕业论文成绩应在每年5月底以前录入。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登录完成绩后,各学院应组织教研室对学生成绩进行分析。学生成绩应分布合理,如出现异常现象,任课教师应进行分析、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阅卷结束后,试卷统一交课程所在学院存档,保存期为四年。

第六章成绩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每学期开学后,学生应及时上网核查本人成绩,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向课程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课程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后,指定专人负责查卷,如确属分数统计错误、错登、漏登,须将学生申请和复核后的成绩由学院一并交教务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方能更正。

  第三十五条教师在登录完成绩后,应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两联)交本学院教学秘书。教学秘书予以签收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成绩登记表》的第一联装入试卷袋,第二联留学院存档。

第三十六条因为转专业等原因需要课程替代的课程,其已修课程的学分不得少于替代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成绩单时,由所在学院统一打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生学习成绩表》,经办人及学院负责人审核后加盖成绩专用章。毕业成绩单一式两份,一份由学院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由教务部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对于提前或推迟毕业的学生,其成绩单由教务部按统一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学生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离校后,若需成绩证明者,可到学校档案馆办理。

第七章其它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及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中南大教字〔2006〕9号)届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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