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期 刑事司法学院2017届本科生就业工作简报
发布人:赵轶  发布时间:2016-09-27   浏览次数:204

1、贯彻落实就业委员工作条例

间:2016年9月20日  

点:文治楼一楼会议室

主持人:万里雪

参与人:全体就业委员

内容摘要:

(1)积极协助学院完成“就业”建设工作;

(2)提高本班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应聘工作能力;

(3)力争各班就业率和总体就业率能名列全院前茅;

(4)根据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安排,规范日常工作,提高就业服务质量。

2、引导2017届毕业生理解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间:2016年9月22日  

点:文清楼四楼会议室

主持人:万里雪

内容摘要:

(1)宣读毕业生就业的方针、原则;

(2)宣读毕业生就业计划编制办法;

(3)宣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规定;

(4)强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和纪律;

(5)进行毕业生就业指导。

3、解读毕业生就业工作流程

间:2016年9月27日  

点:文治楼二楼会议室

主持人:万里雪

内容摘要:

(1)解读求职应聘程序,签约程序,办理违约程序,派遣、报道,离校程序和调整改派程序等;

(2)派发学生办事指南。

刑事司法学院就业委员工作条例

就业工作关系到每个学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学院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了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满意度,根据我院就业工作情况,经研究,我院决定在各班干部中设立就业委员。就业委员由民主推荐产生。就业委员要本着锻炼自我、服务同学的精神,在主动了解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掌握就业政策的基础上分别做好以下工作: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思路

我院就业工作以大学生职业生涯辅导为工作起点,以提高大学生就业指导水平、拓展本院学生就业市场。做好毕业生就业跟踪为工作重点,以理念创新、制度创新、方法创新为工作动力,以增强我班学生的就业见识。

(二)工作目标

    1、积极协助学院完成“就业”建设工作。

    2、提高本班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应聘工作能力。

    3、力争各班就业率和总体就业率能名列全院前茅。

    4、根据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安排,规范日常工作,提高就业服务质量。

(三)工作条例

大学生职业指导坚持以学生为本的指导思想,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突出全程性、全员性、专业性、服务性,重视指导实际效果,帮助学生正确拟定自己未来的职业规划与努力方向,了解当前的就业形势与政策,掌握一定的择业技能与技巧。

    1、了解教育部、省教育厅、学校关于大学毕业生就业方面的方针政策,并积极向同学宣传上级部门就业政策。

    2、主动关心本班同学,加强与同学的交流,引导同学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及时了解同学们的就业思想动态和需要,为学院就业工作献计献策。

    3、帮助同学认清就业形势、培养忧患意识。督促班上同学按照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做好就业前的知识储备和能力培养工作。

    4、协助辅导员办好就业宣传、发布本校、本院提供的就业信息,及时回复并送达到班级每个人。流程:就业信息——就业群——第一负责人(收到并回复)——班级群——各就业委员(收到并回复)——各自负责学生(短时间内通过任何方式送达)。

    5、做好班级同学通讯录,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项校内外招聘会、供需见面会和网络招聘活动。

    6、配合辅导员做好班上同学职业生涯规划动员工作。

    7、涉及大范围公务员考试时,学院建议学生“扎堆报名,统一行动”,学院会派遣一名就业委员提前做好车票购买、酒店预订、路线查询等后勤保障工作。

    8、协助辅导员做好就业率统计工作。

    9、督促同学办理好离校相关手续,监督同学文明离校。

    10、完成学院、学办部署的其它工作。

  

刑事司法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为做好我院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家及湖北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我院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毕业生就业的方针、原则

    1、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优先保证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单位的需要,适当向西部地区、村镇基层倾斜。

    3、公平竞争,择优推荐。

    4、毕业生个人志愿服从国家需要。

    5、充分发挥学校的主导作用,合理调控毕业生流向。

(二)毕业生就业计划编制办法

    6、我院国家任务计划统招学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我院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7、毕业生落实具体接收单位,采取招聘、书面推荐及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

(三)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规定

    8、国家任务计划的统招毕业生,可在全国范围内就业。对于结业生,有接收单位并出具接收证明者,学校仍负责就业手续的办理,注明“结业生”;无接收单位者,由学校将其档案及户籍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由当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推荐就业。  

    9、结业生在结业一年之内经过补考,成绩合格而换发毕业证书的,学校不再负责办理就业事宜。

    10、肄业生不具备毕业生参加就业的资格,学校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的事宜。

    11、毕业生可选择自谋职业,其档案及户籍关系可转回生源所在地。

    12、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到学校办理有关手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约定其他事项须以书面的形式,学校对口头协议不予承认。

    13、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学校只认定与第一个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书生效。

    14、就业协议书生效以后,毕业生应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因就业协议书不及时邮寄、送交用人单位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15、就业协议书每人一套(一式四份),毕业生要妥善保管就业协议书,邮寄协议书须用特快专递形式。凡遗失后要求补发的,补办手续如下:

若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用人单位不慎遗失就业协议书的,须由用人单位出具公函予以证实,学校在补发的就业协议书上注明该单位名称。

若尚未与用人单位签约,则毕业生须到就业网下载并填写《补办协议书申请表》,经各院(系)审核通过后,交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批,并在学校就业网站上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无用人单位提出异议的,予以补发,并在新发的就业协议书上记录“遗失补发”字样。

    16、为维护学校声誉、建设良好的就业市场、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就业协议书生效后,学校原则上不受理恶意违约事宜(凡因个人原因违约两次或两次以上者视为恶意违约,学校不再受理)。对于欲违约更换用人单位的毕业生,须到就业网下载并填写《违约申请表》,征得用人单位及各院(系)同意并盖章后,交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批通过一个工作日后领取第二份就业协议书。学校将在新发的就业协议书上记录其违约次数。

    17、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以丢失或其他非正当理由取得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而被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毕业生本人应主动向用人单位道歉取得谅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使用他人就业协议书签约的、伪造就业协议书的、私制公章的毕业生,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8、隐瞒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事实,又以协议书遗失为由申领新协议书者,一律按恶意违约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院(系)领导及用人单位。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在其协议书上注明其不良记录并给予纪律处分。使用他人就业协议书签约的、伪造就业协议书的、私制公章的毕业生,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9、凡选择到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大连以及广东省等所辖省、市属的用人单位工作的非当地生源的毕业生,根据上述省市的规定,应经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或出具相关接收函件后,学校方可列入毕业生就业派遣计划。

    20、报考研究生(双学位)的毕业生要如实向单位申明报考情况,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就业协议书上备注:“本人已报考研究生,若被录取,协议自动解除。”,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谅解,并向学校出示有关证明,不按违约对待。若毕业生不注明考研或注明考研并承诺放弃研究生入学资格而又要读研究生(双学位)的,本人须征得用人单位书面同意意见并承担相关责任后,方可到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理相关手续。

    21、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凡被录取为研究生(双学位)而不办理违约手续的,学校按协议书约定将其档案及户籍关系转至用人单位,后果由毕业生个人承担。

    22、已确定升学的毕业生应在派遣前持调档函到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信息核对等事宜。

    23、符合国家规定申请出国出境留学的毕业生,要及时将留学单位邀请函、出国出境签证复印件上交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以便学校及时为其办理档案及户籍转出手续。

    24、毕业生在校期间家庭搬迁的,须在 5 月 20 日前提交家庭户口簿复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否则不能在就业方案中变更生源地信息。

    25、初次毕业生就业方案编制截止时间为 6 月 上旬。截止 6 月上旬之前仍未落实具体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学校会依据毕业生生源所在省市就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将其计划列为回省(自治区、直辖市)待分,档案及户籍转回生源所在地,为毕业生打印报到证时,报到单位为生源所在省区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但学校允许毕业生继续自找单位,在派遣之前有单位接收的,学校仍然负责办理就业事宜,将毕业生派遣到具体接收单位。

    26、在毕业生毕业离校前,学校要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可随下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治愈后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档案及户籍转至生源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推荐就业。

    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校报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再负责其就业推荐。将其档案及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1)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2)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28、其他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的,参照本条第27 款的规定办理。

29、学校向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上报就业派遣计划后,毕业生如有特殊情况提出违约的需做改派。

(四)毕业生就业指导

    30、毕业生就业指导是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科学地规划职业生涯、提高就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31、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生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要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和艰苦的地方接受锻炼,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32、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教育的重点是要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的教育;学校安排的毕业生指导教育活动,是大学教育的重要方面,毕业生应积极参加。

(五)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和纪律

    33、 建立、健全校系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宏观指导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并由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院(系)学生工作室负责本院(系)的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各院(系)要积极配合做好毕业生生源统计、资格审查、全口径计划编制及就业指导工作;各院(系)负责毕业生的书面推荐、毕业生情况调查、需求信息收集与公布;各院(系)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具体规定。  

    34、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网站,实现网上信息发布、网上推荐、毕业生信息查询、签约情况查询及网上就业指导等功能,提高就业网络化水平。。

    35、所有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都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模范的遵守各项纪律和规定。如有违犯纪律者,要严肃处理。

36、毕业生在就业时,严禁弄虚作假;联系就业不能影响正常教学活动,否则按校规严肃处理。

(六)附则

    37、本细则中的条款如与国家及地方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为准。

38、本细则由刑事司法学院学生就业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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