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举办“刑走中南刑法学博士生论坛”——暨“现代化与刑法经典文献的创新学术研讨会”
发布人:杜焰  发布时间:2018-10-25   浏览次数:11

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举办

“刑走中南刑法学博士生论坛”

——暨“现代化与刑法经典文献的创新学术研讨会”

(通信员陈文培摄影陈文培)为了加强最新研究成果的交流与学习,进一步开阔学生学术视野、营造良好学术氛围,1023日,刑事司法学院2018级刑法学博士生在文治楼举办了首届“刑走中南刑法学博士生论坛”“现代化与刑法经典文献的创新学术研讨会”。本次研讨会得到了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童德华教授的悉心指导,二年级和三年级刑法学博士生也积极参会。

论坛着力开展现代化与刑法经典文献的系列学术研讨会,本次研讨会以“刑法中行为理论的现代发展”为主题,分为上下两个半场,分别围绕“行为论基础理论”与“不作为犯及其展开”有序进行。参会博士生在阶段性学习总结的基础上,以探究前沿理论与回应实践案例为导向,针对“行为理论”、“持有性质的界定”、“不作为犯”、“缺陷产品刑事责任”等命题展开了热烈探讨与深入交流,梳理了理论学说,分享了见解成果。

博士生简筱昊作了题为《实行行为的本体展开及其规范限缩》的报告,梳理了日本刑法理论中实行行为的历史流变与现代趋势,然后分别就实行行为的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展开深入解读,指出了当前实行行为的判断过于注重实质侧面而忽视形式侧面的缺陷,主张实行行为的判断应当克服经验性路径而回归至规范性路径。

博士生鲁杨莹做了题为《德国不可罚行为理论运用分析》的报告,以刑法行为理论为起点,对德国不可罚行为理论进行概述,介绍了我国事后不可罚理论在实践操作中面临的疑难问题,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德国刑法竞合理论、事后不可罚理论,创设事后不可罚理论适用的规则,以更好的打击犯罪,维护司法统一性。

博士生陈文培作了题为《人格行为论探究》的报告,发掘了人格行为论自启蒙主义时期以来的思想根源,在梳理该理论相关学说的基础上增加了自己的评述,指出人格行为论虽然有其缺陷,但在以行为为中心的刑法体系下引入行为人的要素,是一种扬弃的进步。

博士生农海东作了题《刑法持有的性质界定研究》的报告,以行为理论与控制理论的观点对立为基础,以具体的持有性质界定问题为主线,详细梳理了与之相关的传统观点争议及发展新思路,最后提出理论接合的可行性建议,是于传统与颠覆之间寻求路径调和的一种尝试。

 

博士生王殿宇作了题为《危害行为理论的反思与构建》的报告,以危害行为的历史流变为轴,在梳理与借鉴国外行为理论的基础上,阐释了我国危害行为理论的构建思路。认为在刑法教义学的方法可以解释和理顺危害行为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再重新引入新的行为理论而是以新的思路去赋予危害行为理论新的生机。

 

 

来自越南的博士生陈清水作了题为《外国刑法理论的实行行为》的报告,从概念、含义、地位、机能、特征等多个角度介绍了各国刑法学者的实行行为理论,指出实行行为应成为准确确定犯罪行为、确定行为刑事责任的基础。

 

 

博士生李茂久作了题为《刑法行为概念的哲学流变,生成路径和规范重构--以行为概念本体认识论为基础》,系统梳理了德日刑法理论不同的行为概念所折射出不同时期的哲学流变,提出了行为概念的从事实到价值,从存在到空虚,从身体到灵魂的变化过程。同时他立足于行为概念研究的理论困境开展问题意识的思考,即基于行为机能与行为概念契合性的困境,提出了危害行为控制理论的概念,以期望能够探寻一个在逻辑上和内涵上涵盖一切类型的行为理论,对于行为的规范重构,系统地论证了危害控制行为的概念、生成路径和实践价值。

 

 

博士生成云卿做了题为《作为犯和不作为犯的区分》的报告,通过疑难案例指出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区分的争议,梳理学术史关于区分标准的争论,提倡从形式到实质的双重评价标准。

 

    博士生杨百合做了题为《不真正不作为的行为性及义务来源》的报告,在对传统行为理论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分析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行为性,探寻不真正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对于当下不真正不作为义务产生根据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博士生汪千力作了题为《不作为的共犯问题》的报告。详细阐述了不作为的共犯的几个问题,包括以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等共同犯罪的情况,也包括对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犯罪的正犯的教唆、帮助的情况,详细介绍了德、日刑法理论的各种学说和主流观点。

 

 

博士生张成东作了题为《缺陷产品刑事责任中的作为义务来源》的报告,以德国皮革喷雾剂案为例,介绍缺陷产品作为义务产生的社会背景和理论意义,围绕缺陷产品刑事责任中作为义务的来源,分别介绍和评议了德日刑法中的理论争议和判例立场,最后就缺陷产品作为义务的来源提出自己的观点。

 

 

    博士生夏萌作了题为《作为义务的体系地位及其理论来源》的报告,梳理了作为义务体系地位由“因果关系说”、“违法性说”到“构成要件说”的不断改变,同时介绍了作为义务的来源理论由形式作为义务论到实质作为义务论的演进过程,认为实质作为义务论并非对形式作为义务论的否定,二者之间存在一种逻辑上的位阶关系。

 

 

来自蒙古国的博士生小星作了题为《外国故意理论》的报告,从分类、内容理论解释、专家观点和立法方式等多个角度详细地解释并比较分析了世界各国在刑法中规定的故意理论。

 

 

    童德华教授在总结发言中不但从理论学术的角度作出了点评,也对本次研讨会给予了“参与广泛、收获丰硕、进步迅速”的高度评价,他指出作为新时代的刑法学研究生,既要注重学说的梳理和系统学习,更要注重观点的创新与学术交流,以崇高的学术理想和思想的碰撞交流指引未来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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