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犯罪构成和理论犯罪构成”网络学术讲座顺利举行
发布人:刘宇  发布时间:2020-05-21   浏览次数:10

(通讯员:张水迁、徐轶琳)2020年5月20日19时,本院举行的文澜大讲堂名家云讲堂@刑法现代化系列(第二期)讲座通过腾讯会议在线上成功举办,此次讲座以“法律犯罪构成与理论犯罪构成”为主题,特邀吉林大学王充教授主讲,我院副院长童德华教授、杨柳副教授等与谈,中国人民大学付立庆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施鑫博士参与,我校与吉林大学本硕博共计200余名师生参与此次讲座。

 


王充教授首先对四要件通说理论的形成进行了阐述,介绍了以主观方面为中心的四要件拥护者何秉松、赵秉志、陈忠林等教授及其各自的观点,同时指出了三阶层体系这一并存观点,并对陈兴良、张明楷教授在犯罪论体系上的探索、尝试展开了说明。之后王充教授向我们充分地讲解了犯罪论体系之争,包括三阶层体系支持者对四要件体系的批判、四要件体系支持者的回应。王充教授从前提问题、逻辑问题以及实践问题三方面对这些争议焦点进行了具体梳理,并得出了自己的结论。他认为无论是采用三阶层体系还是四要件体系,都仅仅是一种价值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对案件结论并没有直接影响。

首先杨柳副教授对王充教授分享的学术成果表示了诚挚的感谢,并交流了自己针对“刑法四要件和三阶层之争只是对刑法不同理解之争,不会对司法实践产生决定性影响。”这一结论的不同观点。他认为,刑法规定本身到司法实践的过程司法官员作出的判决会产生一定影响,三阶层和四要件在好和不好意义上的比较会对实践产生一定影响。

 


王充教授对此进行了回应,他坚持所有的案件结论都是一样的,之所以不一样是因为价值立场的区别。刑法案件中的疑难案件更多地体现为如何把刑法典中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通过一种方式揭露出来,在这个过程中三阶层和四要件并没有实质作用。四要件、三阶层体现了理论思维的发达程度,但对具体法条的适用、揭示法条价值内容没有直接联系。

在问答环节中,王充教授就我院张驰研究生提出的体系不同是否会对立法趋向提供不同的可能性的问题进行了解答。王教授提到立法者考虑的是需要保护什么样的利益,保护到什么程度,从而决定是否要在刑法中把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对这个行为规定为什么样的刑罚。这种立法考量是价值判断问题,和采用的体系没有必然联系,这是一个刑法规定决定理论选择的关系。

我院张成东博士也提出了自己的困惑: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对实践不产生任何影响,这样是否会导致犯罪论体系理论研究的实践指导功能逐渐消失?王充教授对此做了详细地解释,他指出,在即将步入工作的学生脑海中已经建立了一个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认定犯罪中其都会用该体系把握刑法典中犯罪成立要件要素的规定。对于实践的作用是间接的,在犯罪认定中不能遗漏的要件要素。

另外王充教授也对外校同学关于犯罪的理解问题和两阶层中理解正当防卫的问题作出了解答。王充教授表示,犯罪可以分为违法的犯罪和完全的犯罪,违法的犯罪类似于违法行为,比犯罪范围更广,不包含责任要素。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做这种理解也是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其涉及共同犯罪成立范围大小的问题。而关于两阶层中理解正当防卫的问题在四要件中是一样的,四要件中的不法侵害中的不法是违法行为。对未成年人或动物实施的侵害是可进行正当防卫是价值判断,对采用三阶层四要件无关。

 


最后童德华教授对本次讲座内容阐述了自己的理解。童教非常欣赏王教授的学术智慧,同时也提出了自己不同的看法。童教授认为,体系本身不会有分歧,从要素功能出发会有区别,他对要素对实践没有影响这一点存在质疑,比如规范责任体系下在责任要素中添加其他可能性评价显然是不一样的。关于方法论,童教授指出求同还是存异的问题,存异在一方面能凸显个人学术成就,但在司法实践中求同更值得我们去做。而关于三阶层和四要件更集中于定性,多数学者忽视定性后其对行为人的量刑的体现这个问题,他认为我们中国刑法学应更多关注每个要素能发挥行为人行为的合理评价功能。

王充教授对童德华教授的言论表示高度赞同,他认为一定意义上英美体系是对实践中司法过程的理论总结,更具有操作性,英美理论很值得我们关注学习。

此次会议为我院学子带来了一场关于构成要件的学术前沿讲座,拓展我院研究生学术眼界,提供科研研究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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