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云讲堂@刑法现代化系列(第三期):刑法法益机能的实现路径
发布人:刘宇  发布时间:2020-06-07   浏览次数:10

(通讯员:马嘉阳、任殷浩)202066日19时,名家云讲堂@刑法现代化系列(第三期)讲座通过腾讯会议在线上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东盟刑事法研究中心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研究生会承办。本次讲座以“刑法法益机能的实现路径”为主题,特邀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涂龙科教授主讲,我院副院长童德华教授、杨柳副教授与谈,西北政法大学郭研副教授参与,我校与上海社会科学院本硕博共计80余名师生参与此次讲座。

讲座伊始,童德华教授对主讲人涂龙科教授的学术成就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对涂龙科教授能在疫情期间通过线上的方式进行学术分享,表示诚挚感谢。

 


涂龙科教授围绕刑法法益机能的实现路径主题,从“法益与法益机能”、“法益机能实现的困境”和“法益机能的实现路径”三个方面展开本次的讲座。首先,涂龙科教授简单介绍了法益概念的起源以及法益的实体流向和观念流向。涂龙科教授认为,关于法益有三个层次需要予以界定和区分:一是行为对象;二是受因果律支配利益,即实体流向发展的方向;三是不受因果律支配观念,即观念流向发展的方向。其次,涂龙科教授在介绍法益机能理论分歧的基础上指出了立法批判机能、解释规制机能在实现过程中的困境,并对刑法法益否定论的观点进行了介绍。最后,关于如何实现刑法法益的机能,涂龙科教授认为,就立法批判机能而言,在立法前、立法后进行“法益审查”是具有可行性的;就解释规制机能而言,一是要明确“关联”的含义,即抽象的超个人法益要与个人法益相关联;二是要厘清规范保护目的与法益之间的关系。

 


在互动环节中,首先由杨柳副教授对涂龙科教授的讲座进行了简要的点评并表达了自己的感想。杨柳副教授认为,涂龙科教授关于“刑法法益机能的实现路径”主题的讲解层次清晰、逻辑严谨,并就如何实现刑法法益的机能融入了自己的思考。杨柳副教授认为,法益在刑法中似乎已经成为了一个不证自明的概念,但事实上法益的边界仍然是虚无缥缈的。法益本身是否可以作为入罪或者出罪的判断标准,应当是存疑的。杨柳副教授指出,法益作为法律所保护的生活利益,其在刑法保护前就已经存在,而将其作为判断是否需要刑法予以规制的标准,可能并不妥当。

涂龙科教授对此进行了回应,他认为现在关于法益的研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充实法益的概念,使其能够发挥更强的引导和规制的作用。

在问答环节中,涂龙科教授就我院16级博士研究生崔仕绣提出的“宪法的比例原则在环境犯罪中是否有落实和应用的可能?”这一问题进行了解答。涂龙科教授重申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运用宪法的比例原则以寻求刑法的正当性实际上是对法益的一种否定。事实上,比例原则本身也是含糊的。在立法批判方面,比例原则不一定会比法益理论做得更好。涂龙科教授进一步指出,传统法益理论的滞后性集中体现在环境犯罪中。环境犯罪在对传统法益理论批判的基础上,能够对法益理论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促使其向预防犯罪的方向发展。

 


最后,童德华教授也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童德华教授认为,涂龙科教授对法益机能的阐述澄清了很多理论上的误区。童德华教授指出,法益概念本身并不清晰,在使用时和社会危害性、规范保护目的等概念之间仍然存在选择上的争议。童德华教授认为,在法益之外还应当存在某种观念性的东西对法益的概念进行约束和限制。虽然基于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我们难以在概念的认定方面达成共识,难以在短期内解决法益理论的分歧,但是,重要的是我们今后如何能够通过更有效的对话方式在规范和法益之间进行关联性的思考。在法益立场和态度方面的分歧不应当阻碍我们运用法益的概念对寻求刑法正当化的研究和分析。

本次讲座为我院学子带来了关于刑法法益的学术前沿理论知识,在开拓学术视野的同时,也为同学们提供了学术研究的新思考、新方向。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2号 Copyright © 2015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