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云讲堂@刑法现代化系列(第四期):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系统批判与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实践展开
发布人:刘宇  发布时间:2020-06-13   浏览次数:13

(通讯员:马嘉阳)2020612日19时22时名家云讲堂@刑法现代化系列(第四期)讲座通过腾讯会议在线上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东盟刑事法研究中心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研究生会承办。讲座以“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系统批判与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实践展开”为主题,特邀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付立庆教授主讲我院副院长童德华教授、程红教授、杨柳副教授王复春老师、姚培培博士武汉大学陈金林副教授、中央民族大学王琪副教授、天津师范大学张晶副教授等校内外专家参加了讲座我校与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山东大学本硕博共计160余名师生参与此次讲座。

 


刑法学系主任杨柳副教授对主讲人付立庆教授的学术成就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对付立庆教授能在疫情期间通过线上的方式进行学术分享,表示诚挚感谢。

付立庆教授从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系统批判”与“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实践展开两个部分展开本次的讲座。首先,付立庆教授从前提缺陷、要素缺陷、结构缺陷以及功能缺陷四个方面对四要件理论进行了系统的批判。付立庆教授认为,四要件理论之所以会存在上述的缺陷,其原因在于四要件理论存在本质上的逻辑缺陷,即以犯罪已经成立为前提,从而产生在逻辑上的重大矛盾。其次,付立庆教授通过具体的案例,阐述了四要件理论对司法实践的禁锢以及司法实践对四要件理论的突破。再次,付立庆教授对三阶层体系的基本内容进行了简单的介绍。付立庆教授指出,三阶层体系中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分别对应的是刑法适用的三个危险,即刑法泛化的危险、主观归罪的危险以及客观归罪的危险,而上述的三个危险又分别与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保护原则和责任主义原则相对应。最后,付立庆教授从理论与实践融通的共识与功效的角度出发,指出客观优先和承认客观意义上的、不法(违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应当成为四要件理论和阶层体系沟通的最大公约数与底线共识。

 


在互动环节中,首先由杨柳副教授对付立庆教授的讲座进行了简要的点评。杨柳副教授认为,付立庆教授讲座的最大特点就是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我国现行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进行了全面深刻的反思。杨柳副教授提出,在刑法没有规定构成要件概念的背景下,采用三阶层还是四要件可能是刑法学者的一个解读,其并不会对罪刑法定原则产生影响。在这样的前提下,对现行刑法的规定就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因此,究竟是四要件理论本身存在问题,还是我们的理解存在偏差,亦或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理解存在偏差,这可能是需要予以进一步澄清的问题。

 


围绕付立庆教授的讲座内容,童德华教授首先肯定了付立庆教授的学术贡献,并从四个方面阐述了与付立庆教授观点的差异:第一,法治功能的实现是仅仅追求逻辑自洽,还是需要进行合理性的评价;第二,社会危害性是否必然凌驾于犯罪构成之上;第三,如何确定正当化事由和宽恕事由在我国罪责体系中的地位;第四,结构的功能化是否能予以区分。

 



程红教授首先肯定了付立庆教授就本次主题所阐述的观点,对于当前四要件理论存在的问题,是难以通过修补的方式予以解决的。程红教授认为,阶层论虽然也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但是其全方位优于我国实务中采用的四要件理论。对于三阶层理论应当优于二阶层理论的观点,程红教授持保留的态度,并呼吁,随着构成要件理论的发展,我们也应当对出现的其他理论予以关注。

王复春老师认为,法官在判案时,究竟采用三阶层还是四要件与法官的能力具有较大的关系。究竟哪一种理论能够为法官提供一个最好的理论工具,可能是理论研究中需要予以关注的问题。四要件和三阶层的差异可能仅在个案中有所体现。

就上述问题,付立庆教授进行了回应。最后,杨柳副教授再次对付立庆教授带来的精彩全面专业的讲座表示衷心的感谢,并期待在疫情结束后付立庆教授能够来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我们再次带来更加精彩的讲座。

本次讲座为我院学子带来了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学术前沿理论知识,在开拓学术视野的同时,也为同学们提供了学术研究的新思考、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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