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助理齐文远教授参加刑事司法学院第三期南湖青年刑法沙龙活动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6-11   浏览次数:1

 

时间:2009年4月24日                        记录人:林璟萱
地点:文治楼六楼会议室                    主持人:马依婷
主题:偷税罪的立法解读
   
    为加强学术交流,培养专业素质,刑事司法学院于4月24日晚7点半在文治楼6楼会议室举行了第三期的“南湖青年刑法沙龙”学术研讨活动。校长助理齐文远教授、刑事司法学院的王安异副教授、郭泽强副教授出席了沙龙,部分刑法学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也参加本次活动并积极参与了讨论。
 
    首先由我院刑法学硕士生宋飞同学做了题为《偷税罪的立法解读》的报告,我院08级刑法学博士生魏汉涛同学对该报告进行了点评。
 
    最后,校长助理齐文远教授对本次活动做了高度评价,并从学术角度分析偷税罪是伦理性非常弱的法定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条文中都不包括财税犯罪的。但税收对于国家是重要的基础,更重要的是它起着杠杆的作用,是调节经济和社会贫富差距的工具,因此世界各国对于财税犯罪都是严格控制的。尤其在中国,贫富分化严重,税收问题是个政治问题了。鉴于当前中国很多人缺乏纳税意识,逃避纳税情况严重,偷税非犯罪化还不是时机。作为法定犯,鉴于偷税犯罪的弱伦理性,应该更适合用罚金刑而非自由刑。针对修正案七关于偷税罪第四款“有本条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齐教授运用刑法第13条“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但书条款,在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介绍事后补救行为对定罪的影响。关于修正案将偷税行为由原来的列举式变为概括式,齐教授认为,纯列举式做不到周延,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并高度评价了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采取的概括加列举式的规定。王安异副教授同时认为偷税罪具有很强的行政目的性,并对修正案七加以肯定。但郭泽强副教授认为从立法技术层面考虑,修正案七的表达意图并不十分痛快。立法条文本身无宽缓迹象,反而似乎加重了处罚标准,与立法者的意图相矛盾。并认为将偷税罪中的“偷”改为“逃”,似乎更具合理性。郭泽强副教授也认为,刑法应该将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综合考察,刑法不仅应该具有其冷酷性和权威性,还要有其维持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的宽和性的一面。
 
    “南湖青年刑法沙龙”是由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硕士生、博士生自主开设的长期学术活动,自开办以来得到了院校领导、老师及同学们的大力支持。我们坚信,“南湖青年刑法沙龙”将会成为刑事司法学院学生学术活动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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