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成功举办“中南大比较刑法系列讲座”第九讲—法人刑事责任的根基主题讲座
发布人:杜焰  发布时间:2022-12-28   浏览次数:10

为庆祝我校刑法学学科研究生招生四十周年,“中南大比较刑法系列讲座”第九讲——法人刑事责任的根基主题讲座于2022年12月22日晚七点在北大法宝学堂正式开讲。本场讲座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涉外刑事法研究中心与刑事司法学院共同主办,北大法宝学堂与北京周泰研究院协办。本次讲座特邀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主任江溯老师担任主讲人。

本场讲座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董邦俊教授主持。讲座伊始,董邦俊教授对到场嘉宾和与会人员表示热烈欢迎和真诚感谢,并依次介绍了本次讲座的致辞嘉宾与谈嘉宾,致辞嘉宾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夏勇老师。与谈嘉宾分别是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本灿老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良顺老师。此外,董邦俊教授对本次讲座的主题进行了简要介绍,并预祝本次讲座顺利展开。

江溯老师的讲座从以下五个部分展开。在第一部分,江溯老师分析了法人刑事责任勃兴的原因。就国内形势而言,我国刑法修正案大量增加单位犯罪,立法者将许多传统上只能由自然人实施的犯罪规定为单位犯罪;就国际形势而言,许多传统上不承认法人刑事责任的大陆法系国家,逐步确立法人刑事责任。在第二部分,江溯老师介绍了认定法人责任的两种主要路径。第一种路径是唯名论(派生责任论),第二种是现实论(组织体责任论)。除此之外,江溯老师还介绍了认定法人责任的两种次要路径。他指出,当今世界总的趋势是承认法人的刑事责任。在第三部分,江溯老师具体介绍了唯名论的主要内容。他指出,在唯名论之下存在两种学说,分别是替代责任和等同责任。江溯老师先后对替代责任与等同理论进行了介绍。在第四部分,江溯老师具体介绍了现实论的主要内容。在第五部分,江溯老师总结了我国关于单位犯罪归责理论的探讨,梳理了组织体责任论和新组织体责任论的基本观点。江溯老师首先介绍了黎宏教授所主张的组织体责任论,随后介绍了李本灿教授的新组织体责任论。最后,江溯老师也认为组织体责任论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与挖掘。主题报告结束后,江溯老师对倾听本次讲座的各位师友和各位同学表示诚挚的感谢!

与谈环节,第一位与谈人是山东大学法学院李本灿教授。李本灿教授表示,很感谢能够有机会参与江溯老师的讲座,并高度肯定了江老师的精彩讲述。随后李教授从两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首先是关于单位犯罪归责理论的理解以及其与刑事合规的关系问题,李教授通过介绍美国的替代责任适用情况,并以英国的等同责任理论加以佐证,认为在合规问题上有必要从程序与实体两个角度展开研究。其次是有关组织体责任论的问题,李本灿教授指出,其中的关键在于应由哪一主体代表单位,而通过增加其他要件限缩单位犯罪认定的做法并不妥当。李本灿教授还介绍了德国的做法与义务归属的相关理论,认为应当将等同责任与组织体责任进行融合,重点把握公司领导集体决策与态度。他还指出,文化责任在认定上是困难的。

第二位与谈人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王良顺教授。王良顺教授对江溯老师与李本灿教授的发言均表示了充分肯定,同时,王良顺教授提出了三点看法:第一,法人刑事责任具有必要性,但使其具有正当性还需要进行理论上的长期探索;第二,法人刑事责任理论研究面临着较大困难,理论模式的转换是一个较长时期的问题;第三,从我国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看,如何理解法人责任仍存在很大争议。

在讲座结束之后,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夏勇教授作“中南大比较刑法系列讲座”的总结致辞。夏勇教授就“中南大比较刑法系列讲座”的主题、各场讲座的内容、主讲人、嘉宾、翻译人特点等各方面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认为本系列讲座至少具有三个特点:中外互动、国际色彩;后浪强劲、青春气息;与谈热烈、学术气息。夏勇教授表示,整体而言,本次系列讲座特点鲜明、品质高端、气氛热烈,给2022年的刑法学术园地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随后,夏勇教授对协办方北大法宝学堂与北京周泰研究院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夏教授还感谢了在台前幕后无私奉献的江溯老师,并对系列讲座的牵头人程红教授、张正宇老师、姚培培老师、夏朗老师等表示了敬意。另外,夏勇教授还对关心和参见系列讲座的老师、同学、领导、校友、实务界同仁以及各界人士表示感谢,并提前向大家送上了新年祝福。

最后,主持人董邦俊教授就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他表示,在这个特殊的时刻,许多嘉宾都是抱恙参会,坚持为我们带来了一场精彩纷呈的讲座,对此表示衷心的感谢!也祝愿大家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此外,虽然系列讲座暂告一段落,但是希望大家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继续保持关注,我们在新的一年将继续为大家带来更多精彩的学术讲座!

至此,中南大比较刑法系列讲座完美收官,期待未来为大家带来更为精彩的学术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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